出口報關應檢具之相關文件
關稅法第17條第2項
出口報關時,應填送貨物出口報單,並檢附裝貨單或託運單、裝箱單及依規定必須繳驗之輸出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文件
裝貨單 ( S/O;又稱下貨准單或訂位單 )或託運申請書 ( 又稱託運單 )。
(1) 海關要求或於備援情況下提供正本或以影本替代,正常情況下免繳。
(2) 每份出口報單,不得將數張託運單合併申報。空運併裝出口貨物,得以數份出口報單共附同一託運單,惟需檢附併裝單2份。
發票或商業發票 ( Commercial Invoice )
(1) 應經廠商權責人員簽署。
(2) 為便利海關及報關人作業起見,經設計統一格式:
A.請廠商儘量採用
B.在「不變動原設計欄位及排列順序」前提下,可彈性作局部或全部放大或縮小。
(3) 增列貨品分類號列及商標(牌名)欄位,請廠商儘可能填列,俾提昇申報內容之品質。
(4) 發票如提供正本,並經權責人員簽署者,免再加蓋廠商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;
(5) 報關業以出口商傳真正本簽署或蓋章之發票報關,經加蓋報關業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後,海關可接受。
裝箱單(Packing List;P/L)
(1) 散裝、裸裝、僅一箱或種類單一且包裝劃一之貨物(不論是否查驗)均得免附(2箱以上不是單一包裝貨物請提供裝箱單)。
(2) 為簡化手續,便利廠商起見,裝箱單如提供正本,並經權責人員簽署者,免再加蓋廠商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
(3) 如報關業以出口商傳真正本簽署或蓋章之裝箱單報關,經加蓋報關業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後,海關可接受。
委任書
(1) 其用途係在確定報關業之委任關係。
(2) 由海關建檔之長期委任書案件,報關時免附長期委任書影本,惟應於「其他申報事項」欄申報海關登錄號碼。
(3) 利用報關線上委任Web作業系統辦理委任者,報關時亦免附委任書。
裝櫃明細表
輸出許可證
貨物進倉證明文件
型錄說明書或圖樣
海關助其他機關代為查核之同意文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