進口報關應檢具之相關文件
關稅法第17條第1項出進口報關時,應填送貨物進口報單,並檢附發票、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。
發票或商業發票 ( Commercial Invoice )
該文件應由賣方簽署,倘未經賣方簽署者,應加蓋足資表彰進口人之公司大小章或報關專用章或進出口專用章……等,並加註「保證發票 內容與實際交易相符, 如 有不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」。
裝箱單(Packing List;P/L)
(1) 散裝、裸裝、僅一箱或種類單一且包裝劃一之貨物(不論是否查驗)均得免附(2箱以上不是單一包裝貨物請提供裝箱單)。
(2) 為簡化手續,便利廠商起見,裝箱單如提供正本,並經權責人員簽署者,免再加蓋廠商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
(3) 如報關業以出口商傳真正本簽署或蓋章之裝箱單報關,經加蓋報關業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後,海關可接受。
委任書
(1) 其用途係在確定報關業之委任關係。
(2) 由海關建檔之長期委任書案件,報關時免附長期委任書影本,惟應於「其他申報事項」欄申報海關登錄號碼。
(3) 利用報關線上委任Web作業系統辦理委任者,報關時亦免附委任書。
裝櫃明細表
輸出許可證
貨物進倉證明文件
型錄說明書或圖樣
海關助其他機關代為查核之同意文件
其他-依有關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